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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作者:新干线 | 发布时间: 2017-12-27 | 8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政企合作。深化政府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借助电子商务大数据资源,提升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加强政府部门与权利人企业的交流互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效率。(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整合行业组织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统计、维权服务和信用评价,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研究制定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尽职调查规范,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建设。(司法部负责)开展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塑计划试点,为企业创新发展和“走出去”提供支持。(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深入宣传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及时报道有关专项行动进展成效,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和网上宣传,为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打击侵权假冒法治宣传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加强新媒体、新技术运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做好集中宣传。(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二十八)加强磋商谈判与交流合作。做好中美全面经济对话等双边高层经贸对话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磋商,加强中美、中欧、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知识产权对话交流,加快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进程,深化与经贸相关的中美、中欧等多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牵头负责)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牵头负责)在经贸领域积极推动与金砖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牵头负责,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举办2017年国际工商知识产权峰会。充分利用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流。(贸促会负责)
(二十九)开展多双边执法协作。建立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策划重大侵权假冒案件跨国联合执法,加强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公安部负责)提升中美、中欧、中俄、中日韩海关执法合作水平,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健全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完善国际经贸领域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引导我国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维权,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平台,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商务部牵头负责)继续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加快适应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在美国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等国外重要展会上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拓展海关对外合作,协助企业维护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一)加强地方涉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涉外交流工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务实合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外国驻华机构、跨国公司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指导企业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族品牌意识。要统筹协调,主动加强对外宣传,努力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各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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