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第十七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 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