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条 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