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件
工信厅科[2011]137号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相关司局: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标准化工作实际,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10 -68205230)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
一、标准制修订计划编制
(一)标准立项工作实施滚动管理。有关司局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随时向科技司申报标准立项建议。科技司按程序对标准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调、专家评审后列入标准计划项目库,实现“随时受理、定期下达”。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技术组织、技术归口单位等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
(三)有关司局在申报标准计划项目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领域的标准体系情况、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科技司对有关司局申报的标准项目及总体情况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计划建议书将在部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