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反馈至各有关司局,并适时组织召开由有关司局参加的标准计划行业协调会。对涉及两个或多个司局的标准项目,由项目提出司局先行进行协调,对于经两次协调仍未达成一致且影响产业发展的项目,请有关司局将项目清单及两次协调纪要书面送科技司,科技司组织进行协调。
(六)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经行业协调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标准项目库,科技司统一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七)对未按要求报送的标准项目及有关材料,科技司予以退回。
二、标准起草和审查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内有关司局应做好所辖行业(领域)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二)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技术组织及时提出申请,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上报有关司局审查,有关司局审查通过后送科技司批准。对于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科技司按相关标准立项程序办理。未经科技司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三、标准的报批和发布
(一)请有关司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加强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查,确保标准质量符合要求、制修订程序符合规定、报批材料齐备。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有关司局在报批前应主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技术组织、技术归口单位等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准备有关报批材料,并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三)有关司局在标准报批函中应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标准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科技司按程序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审查通讨的标准报批材料将在部网姑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反馈至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程序符合规定、材料符合要求、公示意见已妥善处理的标准报批项目,科技司集中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五)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科技司予以退回。
四、行业标准复审
(一)有关司局应于每年初向科技司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科技司综合汇总后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二)行业标准复审完成后,有关司局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提出复审报告,填写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并将复审报告及有关材料送科技司。对于拟废止的标准项目,有关司局等单位应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三)科技司按程序对标准复审材料进行综合汇总、审核协调,并将复审结论在部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并反馈至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程序符合规定、材料符合要求、相关意见已妥善处理的标准复审结论,科技司按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复审报告及有关材料,科技司予以退回
附件1:
标准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的具体要求
一、总体情况
1、标准申报项目总数及行业分布等情况
2、标准申报项目领域划分及分布情况(需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申报项目进行划分)
3、本次申报的重点领域和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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