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利益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规使用国际标准化工作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调整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工作的,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由于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撤销,或其工作范围发生调整,承担单位不再适合担任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四条 ISO和IEC技术委员会与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由不同单位承担的,分别负责对应领域的国际标准投票等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联络:
(一)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应建立联络关系;
(二)ISO和IEC技术机构之间有联络关系的,相应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之间应同样建立联络关系;
(三)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可指派观察员参加建立联络关系的技术对口工作组的工作,获取相关国际标准文件,参加会议讨论,但没有投票权;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不是同一单位承担的,应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共同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我国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投票意见。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向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国际标准草案和国际标准等文件资料,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节 承担负责人和秘书处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统一向ISO和IEC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履行ISO和IEC规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的工作职责;
(二)熟悉相对应的ISO和IEC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熟练使用ISO和IEC信息技术工具;
(三)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应具备使用英语、法语或俄语主持召开国际会议、协调国际观点的能力;
(四)担任秘书职务应具备使用英语、法语或俄语记录国际会议召开情况、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文件和国际交流沟通的能力。
第十八条 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能按照ISO和IEC的要求,开展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对本单位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填写《我国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4),抄送行业或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节 确定成员身份
第十九条 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和观察员两种。在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领域,能够保证履行积极成员义务,按照ISO和IEC工作要求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讯方式参加),及时处理国际标准草案投票等有关事宜的,应申请成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为观察员。鼓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以积极成员身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ISO和IEC申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
第三节 投票
第二十二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广泛征求国内各相关方意见,并提交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和评议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投票和评议意见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相关方的不同意见,应组织协调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投票和评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SO的委员会内部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后,可直接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