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参会任务,按时参加国际会议,不得出现缺席现象;
(三)认真准备参会预案,所有代表团成员应按参会预案的统一口径,在参会期间开展国际沟通和交流工作,进行会议发言;
(四)参会代表团在参加会议时,只有团长有权对会议决议投票、表态,经团长授权后,其他代表方可在会议发言或进行表态。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我国出席ISO和IEC会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派出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加ISO和IEC会议代表的外事手续,由代表派出单位根据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四十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会议结束30天内将书面总结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节 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
第四十一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先与ISO和IEC的相关技术机构秘书处初步协商,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要求审查后,统一向ISO和IEC提出主办会议的正式申请。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会议的承办单位。
第四十三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遵守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会议承办单位不得收取会议代表注册费。
第四十四条 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承办会议总结,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费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本地方的经费预算。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于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承担秘书处和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等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给予补助经费。
第四十七条 国际标准化活动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并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获得ISO或IEC奖励的;
(二)提出国际标准提案,主持制定国际标准表现突出的;
(三)认真履行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国际技术机构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五)积极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国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我国承担的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表态,参加和承办国际会议的;不认真履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职责,未能组织国内相关机构参与对口ISO和IEC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
(二)不认真履行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职责,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被ISO和IEC通报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我国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一条 参加ISO和IEC合格评定活动,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ISO和IEC章程及技术工作程序等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制定,参加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局标发(1992)372号)即行废止。
质检总局办公厅